【导读】反垄断最近成为热搜名词,中国市场监管单位上周四(24日)派员进驻互联网公司阿里巴巴,就阿里涉嫌垄断行为展开调查。分析认为,如果阿里被认定触犯反垄断法,公司可能面临高达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
实际上,反垄断法不是今天才出现的,从2008年8月1日开始执行至今已经有12年的历史,特别是寡头和“巨无霸”出现容易形成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从2019年反垄断执法年报来看,医药化工行业成为“众矢之的”,案例颇多!
✪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斯曼)新设合营企业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8年4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2018年5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18年5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2018年8月27日,经申报方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2018年10月24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市场监管总局同意。2018年12月21日,申报方再次申报。2019年4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方的再次申报予以立案审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人用维生素D3及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24日。
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同业竞争者及下游客户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合营方花园于2000年在浙江省设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维生素D3、胆固醇、羊毛精制脂、羊毛酸、羊毛油、羊毛蜡等产品生产销售。
合营方帝斯曼于1902年在荷兰设立,在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生命科学和材料科学业务,包括营养、性能材料和新兴业务三个领域。
根据协议,花园和帝斯曼拟在浙江省设立一家合营企业浙江花园帝斯曼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从事7-脱氢胆固醇(英文为7-Dehydrocholesterol,简称DHC)生产。花园和帝斯曼将对合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经审查,花园和帝斯曼在兽用维生素D3和人用维生素D3市场存在横向业务重叠,且花园在上游NF级胆固醇市场从事业务。本案合营企业拟生产的DHC是以胆固醇为原材料生产兽用和人用维生素D3过程中的唯一关键中间体,且其唯一用途是生产维生素D3。DHC不对外采购或销售,不存在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集中双方虽然未直接在维生素D3层级设立合营企业,但在DHC层级设立合营企业,将统一双方维生素D3核心原材料价格,并可能通过合营企业协调维生素D3核心原材料数量,进而消除双方在维生素D3市场的独立竞争,减少维生素D3市场竞争者数量,大幅提高相关市场集中度。交易将对兽用和人用维生素D3市场以及上游原材料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竞争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兽用维生素D3、人用维生素D3以及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
1.兽用维生素D3市场。
维生素D3是健康骨骼生长所必需的一种脂溶性维生素,有助于小肠对钙、磷的吸收,肾脏对钙、磷的重吸收、骨矿化,并在肌肉神经正常运作、血液凝固和细胞生长方面发挥作用。维生素D3的生产,是以胆固醇(目前主要为NF级羊毛脂胆固醇)为原材料,经中间产品DHC,生产出维生素D3粗品。维生素D3粗品经提纯为维生素D3纯品,可进一步加工为人用维生素D3,或直接以维生素D3粗品稀释为低浓度的兽用维生素D3。
兽用和人用维生素D3在纯度、用途、生产的技术难度、生产许可证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兽用维生素D3不能用于人用食品或药品,且人用维生素D3生产技术复杂、成本高,仅从事兽用维生素D3生产销售的经营者无法转而从事人用维生素D3生产销售,以人用维生素D3代替兽用维生素D3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因此,二者在需求和供给上可替代性均较小,分别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兽用维生素D3用于补充动物营养,通常销售给下游动物饲料生产企业,作为营养添加剂加入动物饲料产品中。兽用维生素D3是维生素D3的主要用途。
2.人用维生素D3市场。
人用维生素D3是由维生素D3粗品经复杂和专有的步骤转化为维生素D3纯品,并进一步加工为油剂或粉剂形态(即维生素D3人用配方)。维生素D3纯品和加工后的维生素D3人用配方均可直接向下游药品、食品生产厂家销售,最终可添加到牛奶、饮料、麦片、奶粉等食品中,或制成维生素D3胶囊、复合维生素等药品。
3.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
胆固醇是一种存在于动物体内的环戊烷多氢菲衍生物,是参与形成动物细胞膜的重要物质,也是合成胆汁酸、维生素D3及甾体激素的原料。胆固醇可以从动物脑干、脊髓或羊毛脂中提取。根据纯度和等级不同,羊毛脂胆固醇主要分为BP级(纯度为91%以上)、NF级(纯度为95%以上)和高纯级(纯度为99%以上)。目前维生素D3生产基本均使用NF级羊毛脂胆固醇,其与其他级别的胆固醇在需求和供给上替代性均较小,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本案所涉相关商品国际运输费用占产品成本比例低,且大多数国家均不征收关税,跨国贸易不存在障碍。供应商均在全球从事业务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向客户进行销售。相关商品均为全球定价,不同国家无明显价格差异。因此,上述商品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同时考察中国市场情况。
四、竞争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企业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人用维生素D3及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交易将进一步增强集中双方在兽用维生素D3市场的控制力。帝斯曼和花园在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市场均排名前两位,合计份额均超过50%。集中将增强双方在相关市场的控制力。此外,双方在相关市场掌握大量专利及技术诀窍,交易将结合双方的技术优势,进一步巩固其市场控制力。
2.交易将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市场的集中度较高,前5家主要竞争者占据90%以上市场份额。集中前,全球市场的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以下简称HHI指数)约为2235.96,中国市场HHI指数约为2804.45。集中后,由于集中双方将建立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减少了市场主要竞争者的数量,全球市场HHI指数增至约3892.41,中国市场HHI指数增至约4527.8,HHI指数增量分别约为1656.45和1723.35。集中将导致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市场集中度大幅提高。
3.交易可能增强相关市场竞争者协调价格的动机和能力。兽用维生素D3市场集中度高、竞争者少,且全球和中国均存在实时报价平台,每日对外公布产品价格及近期价格走势分析等信息,价格较为透明。交易完成后,市场排名前两位的竞争者帝斯曼和花园将成为合营方,其维生素D3关键中间产品DHC将全部由合营企业统一生产,且原材料NF级胆固醇将由合营企业统一向花园采购。双方将成为更为紧密联系的合作竞争者。市场上主要竞争者数量由5家削减为4家,竞争者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协同涨价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4.兽用维生素D3市场进入壁垒较高,短期内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维生素D3生产的技术和成本构成行业核心竞争力,进入壁垒较高,且该行业环保达标难度大、成本高,市场进入难度较大。
(二)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人用维生素D3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交易将进一步增强集中双方在人用维生素D3市场的控制力。帝斯曼和花园在全球和中国人用维生素D3市场均位列前三位。交易完成后,双方在全球市场合计份额超过50%,在中国市场合计份额超过40%。集中将进一步提高双方市场份额、增强双方在相关市场的控制力。与兽用维生素D3市场情况类似,双方在相关市场掌握大量专利及技术诀窍,交易将结合双方的技术优势,进一步巩固其市场控制力。
2.交易将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全球和中国人用维生素D3市场集中度较高,前5家主要竞争者占据90%以上市场份额。集中前,全球市场HHI指数约为2797.52,中国市场HHI指数约为2730.68。集中后,由于集中双方将建立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减少了市场主要竞争者的数量,全球市场HHI指数增至约3716.91,中国市场HHI指数增至约3391.78,集中导致的HHI指数增量分别约为919.39和661.1。集中将导致全球和中国人用维生素D3市场的集中度大幅提高。
3.人用维生素D3市场进入壁垒较高,短期内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与兽用维生素D3市场情况类似,进入人用维生素D3市场在技术、环保、资金成本各方面均面临较高的成本,市场进入难度较大。
(三)此项集中对上游全球和中国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和下游兽用、人用维生素D3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集中双方在上下游均具有市场控制力,集中可能导致原材料和客户封锁。NF级羊毛脂胆固醇是维生素D3生产的核心原材料,其供应量和价格对维生素D3的价格有重要影响。在上游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花园排名第一,在全球和中国市场份额均超过50%。如前所述,集中后双方在全球及中国兽用维生素市场份额均超过50%,在全球和中国人用维生素D3市场合计份额分别超过50%和40%。集中后,集中双方在上下游市场均具有较强市场控制力,可能利用其技术、成本优势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巩固市场控制力,特别是双方通过合营企业实现了在利润率较高的下游兽用和人用维生素D3市场的整合,不但可以继续维持并扩大在下游市场的高利润率,同时有能力和动机对其他竞争者实施原材料和客户封锁,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2.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进入壁垒较高,短期内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NF级羊毛脂胆固醇生产的技术壁垒较高,环保达标难度大、成本高,市场进入难度较大。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将本案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申报方,并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对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重点从限制性条件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方面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申报方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方案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人用维生素D3及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申报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花园、帝斯曼和合营企业履行如下义务:
(一)保持相关业务独立。
1.在拟议交易完成后,双方将各自保持除了合营企业从事的DHC生产业务外的维生素D3相关业务的完全相互独立,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财务、人事、定价、研发、生产、采购、营销、销售等方面的互相独立。
2.花园、帝斯曼应当在全球、中国维生素D3市场上继续独立开展公平竞争。帝斯曼和花园不得利用合营企业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不得利用合营企业达成或实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合营企业不得设立向市场出售维生素D3的联合推广/销售部门。
3.保证各自委托合营企业生产DHC所需的胆固醇采购的独立性,不得委托合营企业代为采购胆固醇,或共同委托其他经营者采购胆固醇。帝斯曼(或其关联公司)和花园应各自独立采购或生产胆固醇(帝斯曼(或其关联公司)可以向花园采购胆固醇),并各自独立向合营企业供应胆固醇。帝斯曼(或其关联公司)和花园各自独立委托合营企业代为加工、生产DHC。帝斯曼和花园不得约定,帝斯曼生产D3所需胆固醇必须全部向花园采购。
4.花园生产的胆固醇除自身使用外,应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向包括帝斯曼在内的维生素D3厂商进行非排他性的销售。花园不得非合理地限制胆固醇的产量,而导致其他厂商采购不到生产维生素D3所需的胆固醇,或导致胆固醇价格不合理上涨。
(二)合营企业独立运营。
1.合营企业应独立运营。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帝斯曼或花园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在其维生素D3或胆固醇业务任职。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独立进行合营企业的管理、运营活动,除在监督受托人监督下可以向其各自的委派方提供根据中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报告外,不得向帝斯曼、花园报告任何竞争性敏感信息。
2.合营企业应分别签订并根据单独的供应协议向帝斯曼(或其关联公司)和花园供应DHC。合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帝斯曼和花园任何一方透露另一方DHC采购的数量、价格及其他竞争性敏感信息。帝斯曼、花园可以分别安排第三方审计人对合营企业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但第三方审计人不得向花园、帝斯曼报告任何竞争性敏感信息。
3.合营企业的办公场所、办公信息系统、生产场地和设施应独立于帝斯曼和花园。但是,合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保服务和公用设施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水、蒸汽、电力、污水处理)由花园或者直接由浙江省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帝斯曼和花园不得获得合营企业办公信息系统的用户权限,合营企业的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帝斯曼、花园任职。
4.合营企业的管理层(包括董事)或其他因日常工作接触DHC的成本、数量和价格及其他竞争性敏感信息的雇员,在结束同合营企业的雇佣合同后三年内或本承诺有效期内(两者中较短的一个期限内),如果受雇于帝斯曼或花园,不得从事维生素D3和胆固醇的生产或销售业务。合营企业的管理层(包括董事)和其他因日常工作接触DHC的成本、数量和价格及其他竞争性敏感信息的雇员,应同合营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在受雇期间和承诺有效期内不向第三方(包括花园和帝斯曼)透露合营企业的DHC的成本、数量和价格及其他竞争性敏感信息。
5.合营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反垄断法合规制度,并制定防止帝斯曼、花园通过合营企业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的操作手册,并保证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在承诺解除前,严格遵守该操作手册。合营企业应针对反垄断法合规和操作手册,每年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进行培训,并确保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签署遵守反垄断合规和操作手册的承诺。
(三)合营企业的业务范围。
合营企业不得从事DHC生产业务以外的任何业务。
(四)价格保密。
除以下三种情况外,帝斯曼、花园、合营企业不得向第三方公开胆固醇和维生素D3价格:(1)应客户需求提供报价,(2)应政府部门要求;(3)应适用法律要求。
(五)本决定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并将于5年后自动解除。如市场竞争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帝斯曼、花园及合营企业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变更或解除限制性条件。限制性条件解除后,帝斯曼、花园、合营企业仍应当继续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申报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申报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16日
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分析和报告
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显示,2019年共立案调查垄断案件103件,结案46件,罚没金额3.2亿元。报告指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着力建立与统一执法相适应的制度规则体系,着力提升反垄断执法威慑力,着力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出发,扎实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
记者不完全统计,2019年的垄断案件涉及医药、公用事业、建筑和房地产、石油化工、汽车、航空、信息通信和港口等行业领域。
2019年共罚没3.2亿元,立案数量同比增长19.4%
执法是反垄断工作的重中之重。2018年,中国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职责,开启了中国反垄断事业新的历史篇章。2019年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后的开局之年。
据统计,2019年,共立案调查垄断案件103件,结案46件,罚没金额3.2亿元;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503件,立案462件,审结465件。
其中:从行业来看,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医药行业垄断案件31件;立案调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6件;审结医药行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案件16件;立案调查违法实施集中案件1件,处罚金额30万元人民币。立案调查建筑和房地产行业垄断协议案件17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1件。查处石油化工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件。查处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件2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2件,查处违法实施集中案件2件。审结航空制造业5件经营者集中案件,交易总金额约600亿元。审结信息通信行业案件经营者集中案件28件,交易总金额1167.8亿元。审结港口、船舶制造、船运及配套物流领域经营者集中案件23件,交易总金额85.58亿元。其中无条件批准22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1件。
报告指出,2019年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后的第一年,反垄断统一执法的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更好的治理效能。
一是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始终将执法作为反垄断工作的重中之重。2019年,全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立案43件,结案16件,罚没金额3.1亿元;立案数量与2018年相比同比增长19.4%,结案数量与2018年持平,罚没金额同比增长11.9%,反垄断执法形成常态化局面。
二是执法为民更加突出。在2019年查办的案件中,建材领域18件,公用事业领域17件,原料药行业6件、通信行业4件,均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不少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响好。特别是组织开展对原料药、建材领域反垄断集中执法,有效遏制了这些领域垄断行为多发态势,有力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是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在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普遍授权后,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建立并严格执行案件处理前报告制度、立案和案件处理后的备案机制,切实加强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执法的指导;通过案件处理后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提升了反垄断执法的公平公正性、规范性和透明度;通过印发《反垄断案件专用文书格式范本》,规定了14种反垄断执法行政处理程序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实现了反垄断执法文书有章可循;反垄断执法有序开展,形成了统一规范的反垄断执法新格局。
四是执法标准明确统一。市场监管总局对垄断行为处罚裁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中止调查决定、终止调查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告知前,或者对行政性垄断案件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或结束调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反垄断执法尺度和标准,为市场主体确立统一明确的竞争规则。
五是执法思路更加清晰。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3部规章,明确和细化《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各类垄断行为的认定因素,为反垄断执法提供更加清晰的执法思路。
六是系统合力不断增强。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普遍授权,赋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和启动反垄断调查时更多的自主权,进一步增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主动性,既充实了反垄断执法力量,也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执法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充分调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力量,在原料药、建材等领域开展反垄断集中执法,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良好工作局面,建立了优化协同高效的反垄断执法体制。
打破汽车销售、燃气、机动车检测等领域垄断联盟
垄断的四种行为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垄断协议是对市场竞争危害性较为严重,也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重点监管内容。
报告指出,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重点围绕价格垄断协议、群众关切的民生领域和建材行业垄断协议案件执法,实现了“查处一案件,规范一行业”的执法效果。全年立案数量、罚没款同比都有大幅增长。
2019年,执法部门查处长安福特实施纵向垄断协议案、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案、张家界市永定区7家瓶装液化石油气垄断案、湖北省咸宁市3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企业固定价格案、菏泽汽车行业协会联合抵制交易案等一批民生案件。
通过执法,打破了汽车销售、燃气、机动车检测等领域的垄断联盟,保护了相关领域竞争,使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恢复竞争水平,维护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此外,2019年查处了首例买方垄断协议案件,即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餐饮行业垄断协议案,是买方之间以联合抵制交易形式达成垄断协议。此前,自《反垄断法》实施十余年来,执法机构查处的垄断协议案件几乎均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卖方之间达成垄断协议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调查处理的案件涉及公用事业、原料药等领域
近年来,我国原料药领域垄断涨价行为频发,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利益,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将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执法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打击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
包括:直接查办葡萄糖酸钙原料药垄断案。2020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1亿元,对康惠公司、普云惠公司、太阳神公司分别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10%、9%、7%的罚款,计2.045亿元,罚没金额合计3.255亿元。
开展原料药反垄断集中执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先后将49条原料药涉嫌垄断线索交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核查,部署加强原料药反垄断执法工作。其中,硫酸阿米卡星、樟脑、左卡尼汀、苯酚原料药涉嫌垄断案调查工作基本完结。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正在抓紧核查其他案件线索,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将及时立案调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还成立3个专案组,组织、协调原料药反垄断执法工作,加强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督导,督促加快推进原料药垄断案件查办和线索核查。
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积极开展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执法,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报告介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开展互联网领域竞争问题专题调研,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中规定了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考虑的因素,加强对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立案到审结平均28.3个自然日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作为反垄断执法事前监管手段,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重要抓手。我国已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反垄断指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组成的多层次、全覆盖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法律规则体系。数据显示,全年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503件,立案462件,审结465件。
报告指出,2019年,从交易主体来看,境内企业集中和境外企业集中数量均有所增长,境内外企业间的集中减少;国有企业参与的集中增加,民营企业参与的集中减少。从行业分布来看,大多数并购发生在实体经济领域。从交易类型和模式特点来看,混合集中增长迅速,股权收购仍为主要交易模式。从交易规模来看,大型交易数量和总交易金额有所下降。
从审查效率来看,全年审结经营者集中申报465件,与2018年基本持平,较2017年增长34%;申报到立案(包含申报方补充材料时间)平均24个自然日,较2018年加快8%,较2017年加快21%;立案到审结(包含附加限制性条件案件)平均28.3个自然日,较2018年和2017年加快13%。
值得注意的是,附加限制性条件案件均为对市场竞争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做好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是经营者集中全链条监管的重要环节,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有力抓手,是维护审查决定权威、切实解决竞争关注的着力点和落脚点。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半导体、船舶、医药、汽车等行业经营者集中案件5件,解除限制性条件2件。
报告表示,2019 年,航空制造业审结 5 件经营者集中案件,交易总金额约 600 亿元。5 件航空制造业经营者集中案件以飞机制造商并购较为突出,包括波音公司收购巴西航空工业公司部分业务案、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收购庞巴迪公司部分业务案。其他案件主要涉及零部件制造(派克汉尼汾公司收购洛德公司股权案、德国汉莎技术集团与 LG 电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和发动机维修(通用电气公司与新航工程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5 件案件均无条件批准。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以限定交易为主
2019年办结的12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中,8件涉及限定或变相限定交易行为,占比67%;3件涉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行为,占比25%;1件涉及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行为,占比8%。
报告指出,2019 年9月至2020年1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重点聚焦交通、建筑、医药、公章刻制、招投标与政府采购 5 个违法行为较为多发的领域,推动执法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有力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积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公布反垄断执法典型案例,涉长安福特、丰田中国等
相关部门大力推动竞争政策在自贸区先行先试。自贸试验区的功能定位与实施竞争政策高度契合,在自贸试验区深入实施竞争政策将推进制度创新,在促进自贸试验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可以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探索有效路径。
2019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复支持中国(海南)自贸区实施强化竞争政策试点,确定强化竞争政策实施的18项具体举措,着力探索竞争政策实施的有效路径。指导中国(海南)自贸区成立反垄断委员会,确定先行先试的重点内容和方向,为全国竞争政策实施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019年,围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发展目标,反垄断领域国际交流合作进一步发力,在实现规则等制度型开放中展现出更大作为。2019年,与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签署反垄断合作备忘录13件,合作范围进一步拓展,合作内容进一步深化。在《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议定书》增设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执法议题,深度参与中日韩、中秘、中挪、中以等多双边自贸协定谈判,为保护投资和贸易自由化成果提供规则保障。
报告发布了2019年反垄断执法典型案例,包括: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天津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宿迁正源自来水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浙江省气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高意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菲尼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诺贝丽斯公司收购爱励公司股权案等。